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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循环工况和加权系数的适合准则

发布来源:康柴(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11-27  访问量:82

排气污染排放物应按8.3~8.8大体所述的功用,采用合适的试验循环进行测量和评定。在有关各方预先商定的情况下,可以操作附录B所述的通用试验循环,用适宜的加权系数(见附录A)计算各种功用下的排放值。对于未列出的特殊功能,应作出适当的选取并应征得有关各方的同意。下列大多数试验循环均来自联合国欧洲经济**UN-ECE R49[17]法规中的13工况稳态试验循环,并遵循其相同法则。

颗粒排放物可以根据GB/T 8190.1-2010中13.2的规定用多对滤纸法或单对滤纸法进行检测。用多对滤纸法评定颗粒物排放必须测定发动机在稳定工况下每一试验工况的颗粒物浓度和颗粒物排放质量。发动机达到稳定状态所需的时间取决于发动机的大小和环境现象。

GB/T 8190.1-2010和GB/T 8190.4-2010所规定的试验设备和试验循环也可用于检测火花点燃式发动机的颗粒排放物。

每次试验应按某一试验循环给出的试验工况顺序进行。除循环G外(见8.7.3),试验工况较短连续时间的标准值为10min。必要时,可以延长工况的连续时间,例如为了采集足够的颗粒试样质量或使大型发动机达到稳定情形。

除试验循环G外(见8.7.3),应在发动机稳定达到每种工况所要点的速度和扭矩后,在该工况的任何区段,至少检测和记录3min内的气体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只有这3min时间的最后60s才可按照GB/T 8190.1-2010中13.2的规定供排放计算用。

颗粒取样应按制造厂规定在发动机达到稳定状态后开始,并且较好与气体污染物排放检测同时进行。对于单对滤纸法,颗粒取样应在气体污染物排放测量完成的士5s内结束。

只有选用多对滤纸法,只要达到所要点的转速和扭矩,就可在工况期内重复进行颗粒取样和气体污染物排放检测,直到取得有效试样为止。

只要将发动机按前一工况预调至稳定状态,就可重复试验工况。在进行任何循环的第一工况时,应按GB/T 8190.1-2010中12.3的要点将发动机预调至稳定状态。如在一个工况结束到另一工况开始的延误时间超过20min而少于4h,应将发动机按前一工况预调至稳定状态。如时间超过4h,则应按GB/T 8190.1-2010中12.3的要求将发动机预调至稳定状态。

如在试验工况的任何时间,试验装备失灵或发动机转速和负荷不符合GB/T 8190.1-2010中12.7.1的要求,则该试验工况应为无效,可予取消。然后再按前一工况将发动机预调至稳定状态,重新开始该试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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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拟用于8.7.4(试验循环G)所列作用、额定功率通常小于20kW的柴油机可按8.3(试验循环C)给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

注2:带液压或液力传动、在额定速度的士15%范围内作业且低怠速运转时间少于总时间15%的柴油机,可按试验循环D2(见8.4)进行试验。

注1:拟用于8.7.4(试验循环G)所列作用的、额定容量通常小于20kW的柴油机可按8.4(试验循环D)给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

注2:带液压或液力传动和负载探头装备的柴油机可按8.4(试验循环D2)给定的循环进行试验,参见8.3.1.3。

对恒速船用发动机可采用E2循环。对可变螺距螺旋桨机组,可根据与实际运行相接近的程度选择循环E2或E3,一般其工况更接近于恒速运转(循环E2)。

注:对采用非连续控制装置(即分级式操纵器)的发动机,工况2规定为按较接近工况2或35%额定容量级位置运转。

对火花点燃式发动机,当只测量气体污染物排放时,每工况时间应为3min康明斯柴油发电机,气体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应在各试验工况的最后2min内进行测量和记录。

对火花点燃式发动机,气体排放只能按主要的循环G1、G2或G3之一进行测量,不允许根据试验循环B计算排放结果。

如果已知发动机机型的较终主要用途,则可以根据8.7.4.2给出的案例选择试验循环。如果无法确定发动机机型的较终主要功用,则可以根据发动机型号选择合适的试验循环。压燃式和火花点燃式发动机两者均可按三种循环中的任一循环进行试验,以较适宜者为准。

注:拟用于其他试验循环所列功用的任何额定容量的柴油机,可按该循环(例如循环D和C1)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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